新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发现该B型采棉机主机架断裂和主副机架部位出现裂纹系设计缺陷所致。随即,先后4次约谈A农机生产企业,要求对其2011年至2013年内生产销售至我国的194台B型采棉机实施缺陷召回。经过艰苦谈判,A企业向新疆局正式提交了B型采棉机产品改进计划和整体解决方案报告,首次书面承认其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承诺最迟在2015年棉花采收季开始前对194台B型采棉机全部实施缺陷改进召回,并对2011年至2013年生产的所有B型采棉机大梁提供终生质保。
三、推荐理由
首先,新疆局在进口农机检验监管工作中以“技术执法”坚定执法地位为基础,以服务民生及“三农”问题为重点,以“依法治检”引导外企遵守中国法律为导向,为我国进口采棉机用户挽回巨大经济损失(涉及召回的进口采棉机金额高达7.4亿元),受到质检总局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表扬。以此案为基础,向质检总局作了关于新疆进口农机检验监管情况专项总结,提出了一系列工作建议,如质检总局与农业部加强顶层设计、研究缺陷农机召回制度及程序、出台进口农机检验监管规范、组成进口农机专家委员会等。
其次,此案完全按照进口目录外商品“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结果运用”指导思想实施,是质检总局探索对特定商品在特定时间段内实施重点监控取得较大成效的成功案例,是唯一一种将风险结果运用至系统外商品(质检总局每年将年度进口农机质量分析报告通报至农业部要求协查),也是法检制度改革的前瞻性做法。
第三,质检总局以此案为线索,发现了进口农机生产企业占据强势地位与我国农民处于弱势地位的不平等现象。 咨询热线 13901329810 张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