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首次进口药材备案
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1年内,从进口药材批件注明的到货口岸组织药材进口。


进口单位应当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信息系统填报进口药材报验单,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进口药材报验单原件;
(二)产地证明复印件;
(三)药材标准及标准来源;
(四)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P复印件;
(五)经其他国家(地区)转口的进口药材,应当同时提交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P复印件;
(六)进口药材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还应当提供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
(七)还应当报送进口药材批件和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如有)复印件。